邢东新区重大项目招商选资优惠政策(试行)

2023-05-10 15:25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促进全区招商选资工作提质提速提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邢台市重大项目引进优惠政策(试行)》(邢办字〔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试行一年来的有关情况,特修订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 重点支持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经济综合体、众创空间、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五星级酒店等城市经济新业态,且符合“234+1.5”(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产出400万元以上,容积率1.5以上)准入标准的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投资与实际缴纳土地价款的总和。
       二、生产制造类项目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依法应缴纳相关税费之和。
       第四条 企业纳税奖励政策。签约后至项目投产前,产品销售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且年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20万元)后,奖励以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奖励,20万元一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照60%奖励,50万元一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照70%奖励,1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奖励,奖励期为五年。
       第五条 用房优惠政策。对引进利用现有产业园厂房的高端装备制造类项目,给予厂房租金补贴直至免租的优惠政策;对需要使用洁净车间装修的,给予车间装修补贴直至免费装修的优惠政策,具体补贴标准与企业的设备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贡献等相关联。
       三、城市经济综合体项目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纳税奖励政策。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投资主体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用且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20万元/亩后,奖励以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奖励,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60%奖励,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70%奖励,超过10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奖励期为五年。区级留成部分奖励给投资主体,引入企业奖励政策由投资主体与引入企业商定。
       四、总部经济项目优惠政策
       第七条 认定条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区设立的总部(含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分支机构等,下同)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他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在本区;
(二)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3.在国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母公司为跨国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租金补贴奖励。新引进且在本区注册的数字经济、电商经济、创业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城市经济新业态项目或总部经济企业,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奖励,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实际租金90%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月。从企业按约定时间纳税后进行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期间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不再补贴。
       第九条 企业纳税奖励政策。企业总部(不包括住宅开发企业),奖励以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奖励,100万元一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500万元一1000万元(含1000 万元)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奖励期为五年。
       五、城市配套费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一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将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专项用于该项目周边道路、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六、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给予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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